我国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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