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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安徽商会 [打印本页]

作者: xgnic    时间: 2014-9-1 16:37:41     标题: 吉林省安徽商会

吉林省安徽商会已于2011年5月9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诚邀在吉林省的徽商企业加入商会,同时也希望在吉林省的安徽籍有识之士积极踊跃参与商会活动。树徽商形象,铸徽商品牌,为吉林、安徽两地经济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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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gnic    时间: 2014-9-1 18:41:36

吉林省安徽商会已于2011年5月9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吉林省安徽商会[1]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Lin”。 本会是在吉林省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吉皖两地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合作交流工作,促进吉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协调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具有安徽特色的社会团体。
  本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1596号。
作者: xgnic    时间: 2014-9-1 18:42:08

职能与任务
按照商会的职能与任务,主要服务内容:
  (一) 建立“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吉皖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 团结在吉林的安徽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的开发建设,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与振兴做贡献;
  (三)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对内的商务考察,工作交流和联谊活动,在会员单位间开展互助、自律和优质服务活动,创造商会的品牌效应;
  (四) 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战略等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六) 加强在吉林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做好在吉林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介绍吉皖两地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宣传在吉投资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八) 在稳步发展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将经营方向向国际扩展,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领先技术,提升会员企业的档次;
  (九) 不定期编辑内部会刊,宣传商会企业在经营中所取得的成绩和采用的先进理念,供其它会员单位和企业借鉴;
(十) 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回报社会。
作者: xgnic    时间: 2014-9-1 18:42:37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吉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Lin”。
第二条 本会是在吉林省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吉皖两地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合作交流工作,促进吉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协调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具有安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1596号。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按照商会的职能与任务,主要服务内容:
(一) 建立“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吉皖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 团结在吉林的安徽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的开发建设,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与振兴做贡献;
(三)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对内的商务考察,工作交流和联谊活动,在会员单位间开展互助、自律和优质服务活动,创造商会的品牌效应;
(四) 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战略等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六) 加强在吉林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做好在吉林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介绍吉皖两地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宣传在吉投资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八) 在稳步发展区域间经济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将经营方向向国际扩展,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领先技术,提升会员企业的档次;
(九) 不定期编辑内部会刊,宣传商会企业在经营中所取得的成绩和采用的先进理念,供其它会员单位和企业借鉴;
(十) 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分为四级: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二) 承认本商会的章程;
(三) 按标准缴纳会费;
(四) 持有安徽户口在吉林省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安徽企业在吉林省的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h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并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商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研究增补理事,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四)检查商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决定对违记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的处理。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五条 吉林省安徽商会的会徽为xxxx与xxxx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四十六条 吉林省安徽商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戴;可在本会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做商业用途。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x月x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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