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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了不到半年被撞毁容 车主索赔“贬值费”胜诉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9-9 作者:
法院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据新华社天津9月8日专电 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却再成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的直接损失,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2月16日凌晨,张明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杨军停放在天津市和平区一存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张明向杨军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而日前,杨军却提起诉讼,将张明告上法庭,其中主要的索赔项目是“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离婚律师,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故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故后虽向原告支付了全额修理费及部分交通费,但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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