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首页 供求 博客 电商
黄页 排行 资讯 招聘
娱乐 设计 房屋 拍客
求职 会计 商务 软件
医药 平面 建站 短信
互动 联讯 招标 美食
网事 汽车 教育 旅游
创业 笑话 摄影 运动
传媒 搜索 装修 美容
婚嫁 女性 育儿 通讯
查看: 7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 其行为系轮奸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6:3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已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长春网站建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于我们|手机版|简洁版|搜索|广告招商|长春网

GMT+8, 2024-12-22 21:02 , Processed in 0.043586 second(s), 13 queries .

版权所有 吉林省新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网 联系QQ:5053050 微信号:13624467185

© 2008-2012 吉林省长春地区信息分享门户网站。 ICP备案号: 皖ICP备2021004516号-11
建站技术支持:长春新格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