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款人张某不接电话,无法联系上,借款人苗某着急了,一时糊涂伙同朋友,将欠款人张某扣留5个多小时,并对他殴打造成人身伤害。此案,经过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苗某因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苗某与张某有债务关系,2012年10月中旬,苗某来到绿园区乐园路与万昌街交会处找到张某,并拿着卡簧刀和钢珠枪威胁控制住张某向其索债,期间他一直辱骂张某,并找来两个朋友,来到雁鸣湖山庄附近的一个朋友家,控制住张某5个小时的人身自由,不让其外出。 据苗某介绍,张某借了他的钱,前期还一些利息,到了后来,不仅利息不还了,电话也不接了,根本就联系不上了,他有些生气,就找朋友要和张某讨个说法。见到张某后,苗某就十分气愤。当时,苗某扇了张某几个耳光,当时张某说他会卖房子还钱,但具体的期限没有回答上来,苗某还是很生气,就扣留张某一直持续了5个多小时,期间有殴打行为。 就在今年7月份,苗某和另外两个朋友被警方抓获。因苗某用卡簧刀和钢珠枪威胁控制住张某向其索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此事经过绿园区检察院审查得出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综上,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苗某及两名朋友因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