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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长春市办事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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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0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地下发了转发通知。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驻外省(除北京外的直辖市、特区)省会城市的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长春市和外省(除北京外的直辖市、特区)省会城市的办事机构。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9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要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情况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清理规范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精简驻长春市办事机构

撤销县级政府驻长春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长春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长春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长春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严控驻省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省直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与所属经营性实体脱钩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事机构干部定期轮换

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加强对驻本地区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务协调,增进沟通交流,为驻本地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驻本地区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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