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走亲访友、朋友聚会逐渐增多,自然少不了小酌几杯,但对驾车一族来说,千万不要贪杯酒驾。20日,我市9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人员做出宣判,分别被判处1至4个月拘役以及1000元的罚金处罚。 一个月查处醉酒驾车56件 根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于2013年8月26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长春市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至南阳路口,将前方吉AZZ001号奥迪轿车追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绿园大队认定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同时,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肇事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2mg/100ml。 法庭认为,被告人贾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实施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处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天,长春市各区人民法院共宣判了9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除此之外,仍有若干起同类案件正进行诉讼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说,从11月21日开展冬季市容整治以来,长春交警加大夜间勤务力度,已经查处饮酒驾车违法行为674件,醉酒驾车违法行为56件。 加强凌晨时段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查处 “有统计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5年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无论驾驶经验是否丰富,都会危及驾驶安全。”工作人员说,有些司机在饮酒后驾车是抱有“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晚上交警可能都下班了”的心态铤而走险。 长春交警为整治酒后驾车等夜间多发的违法行为,着重加强了22时至次日3时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市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以及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得到明显控制。 据介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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