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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游返回数月 长春市民30万质保金难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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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09:08: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生活条件提高了,老百姓有了出国旅游的机会。但在出国旅游时,除了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团费,旅行社还会收取“质保金”。这笔费用是制约游客,一定要如期返回的保证金。一旦中途游客不按时、正常返回,这笔钱就要被扣除。 正常情况下,游客顺利返回后,“质保金”就会归还给游客。但长春市民陈先生一行3人,欧洲4国游后,“质保金”30万元,却在纠结数月后,至今迟迟未能要回。
  参加欧洲游返回数月 30万“质保金”难退
  2012年10月,市民陈先生等3人在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大厦营业部报名去欧洲4国游。按照营业部的要求,陈先生除了缴纳每人1.2万元的团费,还缴纳了每人10万元的“质保金”。“当时,旅行社的黄经理给我们解释,这笔钱是大使馆收的,不是旅行社要,一旦游客返回,15到30个工作日,就会返还给我们。”陈先生说。旅行社与之签订了带有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上,还盖着该公司的红色合同印章,还给他开具了一张收款收据。
  手续办理妥当,陈先生和亲友一同出了国。回国后的第一件事儿,他就带着合同和收据,到营业部要“质保金”。说起索要“质保金”的经历,陈先生说,只能用“崩溃”来形容。营业部的负责人黄经理,先是告诉他,时间未到,钱还没从大使馆返还到旅行社。今年,又以元旦放假、春节休息等理由搪塞。春节过后,又以会计没回来为由,推托到了元宵节后。参加欧洲游已经返回数月的陈先生,终于按捺不住,最终决定投诉维权。
  投诉遇到相同“被害人”老夫妻积蓄20万“被坑”
  在去长春市旅游局投诉的过程中,陈先生遇到了郑先生老两口。老两口六十多岁,退休在家,用积攒了一辈子的钱,办理了去欧洲游的手续。没想到,1月份出游后,回国要钱,20万元的“质保金”,就如同石沉大海一样,再也要不回来了。“当初要钱时,黄经理也是跟我说,要过年了,我们这儿财务比较紧张,过几天,一定返还。”郑先生说。 3月13日,当陈先生和郑先生,相约再去国际大厦营业部找黄经理要钱时,电梯门一开,俩人就傻眼了。原本挂着海外旅行社牌子的大门,竟换上了“世亚旅游”的牌子。
  里边的工作人员没变,可再也没人承认这笔费用的问题。黄经理也不见踪影。打电话,他与他爱人李某的电话全部关机。
  ■旅游公司
  事实清楚后 公司会承担责任
  昨日上午,陈先生和郑先生到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监督所赵所长找到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孙壮总经理。孙壮表示,陈、郑两家报团的国际大厦15楼营业部,确实是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部。黄经理名叫黄迪(音),是该公司员工,该营业部的负责人。目前该营业部更名“世亚旅游”,负责人也是黄迪与其妻子李某。根据公司规定,这种营业部负责人又单独注册旅行社的情况,是不被允许的。但在调查过程中,孙壮发现,黄迪与陈、郑两家签订合同、开具收据时,使用的公章是假冒的。孙壮说:“‘海外’会对客人负责,但需认定几个事实,认定后一定将钱返还给客人。”
  昨天下午,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刘影副总经理表示,该公司国际大厦营业部的负责人黄迪,已涉嫌公款侵占。她正在准备材料,交予警方立案。一旦案件侦破,即便对方不能还钱,海外公司都会支付消费者全额的“质保金”。
  ■管理部门
  这个营业部投诉多
  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承担着游客投诉的任务。在投诉科室,记者了解到,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大厦15层的这个营业部,投诉量非常大。另外,孙壮证实,营业部更名是因为公司在大约一周前接到长春市旅游局对该营业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后,做出的决定。
  ■市场调查
  “质保金”是行业“潜规则”
  昨天下午,记者以游客的身份,询问了市内多家旅行社海外游的情况。虽然,答复各不相同,但同样的一点,如果办理欧洲游,都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赵所长表示,收取旅游“质保金”,并无相关规定。属于旅游行业的“潜规则”,金额的高低,也因旅行社而异。一般都是按照大使馆对游客不能正常返回的处罚金额为准。事实上,这笔钱根本不会缴纳到大使馆,而是被留在旅行社里。在签订合同日期内,正常的都会返还给游客。
  ■律师说法
  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系公司内部责任
  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认为,陈、郑两家作为消费者,在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正规营业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带有该公司名称、公章的合同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些足够认定为公司行为。至于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该合同和公章,均系黄迪假造、私刻的,这属于该公司疏于管理的内部责任,不能由此作为推托消费者的借口。消费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郭润青表示,这起事件,涉及金额巨大,消费者为了维权,应该向警方报案。通过消费者的讲述,郭律师认为,黄迪的行为,确为职务行为,其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姜彦艳

  生活条件提高了,老百姓有了出国旅游的机会。但在出国旅游时,除了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团费,旅行社还会收取“质保金”。这笔费用是制约游客,一定要如期返回的保证金。一旦中途游客不按时、正常返回,这笔钱就要被扣除。 正常情况下,游客顺利返回后,“质保金”就会归还给游客。但长春市民陈先生一行3人,欧洲4国游后,“质保金”30万元,却在纠结数月后,至今迟迟未能要回。
  参加欧洲游返回数月 30万“质保金”难退
  2012年10月,市民陈先生等3人在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大厦营业部报名去欧洲4国游。按照营业部的要求,陈先生除了缴纳每人1.2万元的团费,还缴纳了每人10万元的“质保金”。“当时,旅行社的黄经理给我们解释,这笔钱是大使馆收的,不是旅行社要,一旦游客返回,15到30个工作日,就会返还给我们。”陈先生说。旅行社与之签订了带有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上,还盖着该公司的红色合同印章,还给他开具了一张收款收据。
  手续办理妥当,陈先生和亲友一同出了国。回国后的第一件事儿,他就带着合同和收据,到营业部要“质保金”。说起索要“质保金”的经历,陈先生说,只能用“崩溃”来形容。营业部的负责人黄经理,先是告诉他,时间未到,钱还没从大使馆返还到旅行社。今年,又以元旦放假、春节休息等理由搪塞。春节过后,又以会计没回来为由,推托到了元宵节后。参加欧洲游已经返回数月的陈先生,终于按捺不住,最终决定投诉维权。
  投诉遇到相同“被害人”老夫妻积蓄20万“被坑”
  在去长春市旅游局投诉的过程中,陈先生遇到了郑先生老两口。老两口六十多岁,退休在家,用积攒了一辈子的钱,办理了去欧洲游的手续。没想到,1月份出游后,回国要钱,20万元的“质保金”,就如同石沉大海一样,再也要不回来了。“当初要钱时,黄经理也是跟我说,要过年了,我们这儿财务比较紧张,过几天,一定返还。”郑先生说。 3月13日,当陈先生和郑先生,相约再去国际大厦营业部找黄经理要钱时,电梯门一开,俩人就傻眼了。原本挂着海外旅行社牌子的大门,竟换上了“世亚旅游”的牌子。
  里边的工作人员没变,可再也没人承认这笔费用的问题。黄经理也不见踪影。打电话,他与他爱人李某的电话全部关机。
  ■旅游公司
  事实清楚后 公司会承担责任
  昨日上午,陈先生和郑先生到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监督所赵所长找到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孙壮总经理。孙壮表示,陈、郑两家报团的国际大厦15楼营业部,确实是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部。黄经理名叫黄迪(音),是该公司员工,该营业部的负责人。目前该营业部更名“世亚旅游”,负责人也是黄迪与其妻子李某。根据公司规定,这种营业部负责人又单独注册旅行社的情况,是不被允许的。但在调查过程中,孙壮发现,黄迪与陈、郑两家签订合同、开具收据时,使用的公章是假冒的。孙壮说:“‘海外’会对客人负责,但需认定几个事实,认定后一定将钱返还给客人。”
  昨天下午,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刘影副总经理表示,该公司国际大厦营业部的负责人黄迪,已涉嫌公款侵占。她正在准备材料,交予警方立案。一旦案件侦破,即便对方不能还钱,海外公司都会支付消费者全额的“质保金”。
  ■管理部门
  这个营业部投诉多
  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承担着游客投诉的任务。在投诉科室,记者了解到,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大厦15层的这个营业部,投诉量非常大。另外,孙壮证实,营业部更名是因为公司在大约一周前接到长春市旅游局对该营业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后,做出的决定。
  ■市场调查
  “质保金”是行业“潜规则”
  昨天下午,记者以游客的身份,询问了市内多家旅行社海外游的情况。虽然,答复各不相同,但同样的一点,如果办理欧洲游,都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赵所长表示,收取旅游“质保金”,并无相关规定。属于旅游行业的“潜规则”,金额的高低,也因旅行社而异。一般都是按照大使馆对游客不能正常返回的处罚金额为准。事实上,这笔钱根本不会缴纳到大使馆,而是被留在旅行社里。在签订合同日期内,正常的都会返还给游客。
  ■律师说法
  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系公司内部责任
  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认为,陈、郑两家作为消费者,在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正规营业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带有该公司名称、公章的合同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些足够认定为公司行为。至于长春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该合同和公章,均系黄迪假造、私刻的,这属于该公司疏于管理的内部责任,不能由此作为推托消费者的借口。消费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郭润青表示,这起事件,涉及金额巨大,消费者为了维权,应该向警方报案。通过消费者的讲述,郭律师认为,黄迪的行为,确为职务行为,其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姜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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