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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房子多次被转租 租来租去房子租“丢”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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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10:35: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房子租期已到,房主贴通知要收房,租户却持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拒不搬走,而房屋出租人说自己的房子是租来的,但出租人不是房主,出租人上还有出租人……这样的奇葩事就发生在胜利大街10号楼。这套房屋的的使用权归长春公交集团所有,多年来一直向外出租。2014年8月与第一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到期,长春公交集团想将房屋收回,这才发现原来房屋被多次转租,现在的租户是从一个姓吴的“房东”手中租过来的,且持有一份租赁合同,不同意搬走。为此,双方陷入僵局。

  房屋几经转租 想收回租户不同意

  10日,记者来到胜利大街10号楼,二楼已经半空,一楼的门市开了一家手机销售店,屋内正在营业。

  长春公交集团负责处理此事的王明磊介绍,这套房屋属国有房屋,公交集团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总面积为197平方米,分为一二楼两个部分。“大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公交集团将这套房屋出租了。2014年8月租赁合同到期,我们想将房屋收回,用于车辆调度和司机休息。”但是收房时却出现了问题,当初与公交集团签订合同的承租方,在很久之前就将房子转租了出去,如今更是几经转手,导致房屋仍然处于出租状态。“十几年的时间里已经数不清转租多少次,有多少个‘房东’了。但是无论转租多少次,公交集团作为房主收房无可厚非。”王明磊说,为了不与屋内的租户发生矛盾,2014年7月开始,公交集团在房屋外张贴了《限期撤离通知书》,告知租户于2014年10月31日自行撤离,到期后租户们仍然没有搬离,无奈之下,公交集团只得与每个租户协商,“最后延迟到了2014年12月1日,就是这样,租户们仍然不愿意配合。”王明磊无奈地说,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他只能挨家挨户沟通,最终于今年2月,二楼的租户同意搬走。同时,一楼的租户也表示,二楼搬走自家也会搬走,“前几天二楼的租户彻底搬走了,可是一楼的租户却反悔了,说什么也不搬走。”

  派出所出面调解 租户同意搬走

  “一楼租户还拿出一份租房协议,称搬走时间得按协议走。”王明磊说,签署这份协议的是一个姓吴的“房东”,协议的租赁期到今年的9月13日。对于这份协议公交集团并不认可,“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并且使用权是公交集团,别人无权私自将房屋转租,所以这份协议我们无法接受。”王明磊说。

  为了能尽早将房屋要回,王明磊多次与一楼租户协商,可对方始终不同意搬走。“我们也想通过法院起诉解决问题,但苦于房屋租赁期间存在多个‘房东’,并且这些人大部分已经联系不到,没有诉讼主体,这官司不能立案。”无奈之下,王明磊决定将一些物品先行放入一楼内,不料租户不仅不同意,还向警方报了警。对此,王明磊也觉得很可笑,“房租没交给我们,还要占着国有资产做生意,我们来要房子还报警,这逻辑是在让人觉得可笑。”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站前治安派出所出面为双方调解此事。

  王明磊告诉记者,经过派出所的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共识,公交集团已经可以将物品搬进一楼。同时,租户也会与转租房屋的人协商,返还未到期的租房费用。“其实我们也很理解租户的心情,但是国有资产是必须要收回的。”王明磊说,下一步他还会继续与租户沟通,争取尽快将房屋收回。

  新闻快评

  “老赖”心思 浑水摸鱼

  有些人自以为是,他们认为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他们的一贯招数是浑水摸鱼,水越混,摸到的鱼儿越大,在他们心里,公家就像一口大锅,占公家便宜也像挥舞大勺子从大锅里捞粥,啥时候捞完啥时候算。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心理”,而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今非昔比,再那样想问题行事就是违反法律、侵吞公产了,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希望一层一层的众多“老赖”想清楚这一点,早日露面替公家挽回损失。不要再为单位收回公产设置障碍,不要再为自己和其他“老赖”颠倒了是非,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对于单位而言,这样的事情其实只要认真查处,只是费点儿劲,最后还是能水落石出。公交集团的这处房产,涉及的“老赖”不止一个,利益链上的“蚂蚱”也不止一个。希望现租户也能理解这种背景,不充当“老赖”的下家,不做瓜分国有资产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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