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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新11条”取消住房限购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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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0:26: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1年1月28日,长春正式实施“限购令”,当时称“限购令”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不过,这之后政府一直没有明确发文表示取消“限购令”。

  本月4日,长春市政府下发6号文件,出台包括“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在内的11条措施。这“新11条”都有哪些具体的政策?对市场和房价有哪些影响?新文化记者和您一起仔细研究研究。

  “新11条”中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政策—

  取消“限购”

  非本市户籍不需证明即可买房

  1

  文件称,取消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手房买卖

  出售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3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房屋确权

  放宽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

  4

  文件指出,要加快无籍房屋确权,盘活存量房屋市场。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将2005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完善确权程序,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新11条”中这些政策也值得关注—

  对开发商有哪些政策?

  5

  ●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调整住宅户型结构,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可直接购买或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改回迁房条件的商品住房。建立库存商品住房数据库,被保障对象和棚改回迁居民按照对住房的区位、户型等实际需求进行自主选择。

  6

  ●允许开发企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在建工程抵押项目可以按共用宗地办理分摊登记,标明土地对应的房屋,便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抵押登记。

  ●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完成后可以分期按栋申请规划核实。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整栋房屋均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撤销该栋房屋的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物业维修资金按实际销售情况交纳,销售量达到90%时剩余部分由开发企业全额代交。

  对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

  7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征拆主体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且近期暂时不能办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灭籍房屋具体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确办理房屋灭籍的时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完灭籍手续。

  8

  ●鼓励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并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用地审批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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