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长春市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对9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驾人员做出宣判,9人均因醉酒驾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处以拘役。 绿园区人民法院对2名醉驾人员做出宣判 12月20日上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对2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驾人员做出宣判。 被告人贾某,男,1985年生人。贾某于8月26日零时许,醉酒后驾驶尼桑轿车,沿长春市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至南阳路口,将前方一辆奥迪轿车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2mg/100ml。法庭认为,被告人贾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实施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房某,男,1992年生人。房某于10月3日19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长春市绿园区兴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盛食品厂处,将行人许某(女,32岁)撞倒致伤。房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交警部门认定房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5mg/100ml。法庭认为,被告人房某在道路上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醉酒程度较高,应依法惩处。房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哥哥醉驾肇事 兄弟俩还打伤民警 20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醉驾后肇事,还殴打对方驾驶员,并且打伤了派出所民警。 唐某国(哥哥),1978年生人,唐某民(弟弟),1978年生人。9月19日21时,哥哥醉驾后导致交通事故,他却殴打对方驾驶员。辖区派出所出警后,兄弟俩拒不配合调查处理,还将一名民警打成轻伤。哥哥涉嫌危险驾驶罪,兄弟俩打民警的行为,都涉嫌妨害公务罪。 经检测,唐某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05mg/100ml。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被告人唐某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0元。 还有6人因醉驾被判处拘役 在宽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例中,董某(男,1982年生人)在8月15日22时,在长新街醉酒驾驶微型面包车被查获。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1mg/100ml。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李某(男,1960年生人)在4月21日18时55分,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拉载王某,在西中华路建设街交会处与一辆轿车相撞,李某和王某受伤。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02mg/100ml。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南关区人民法院宣判:孙某(男,1989年生人)在8月22日22时醉酒驾驶面包车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54mg/100ml。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孙某(男,1960年生人)在10月23日14时,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1mg/100ml。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双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姚某(男,1993年生人)在8月14日11时醉酒驾车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8mg/100ml。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男,1976年生人)在6月5日15时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6mg/100ml。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目前长春仍有数十起同类案件正在诉讼 今年,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力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迄今已经查处了数千名饮酒驾车人员,数百名醉酒驾车人员。对于醉酒驾车人员,已经送交司法机关判处了一批,目前仍有数十起同类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 由于长春冬季寒冷,人们饮酒情况较为普遍,从而也导致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多发。为此,长春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仅从11月21日至12月17日,长春交警部门就查处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673起,其中饮酒驾驶615起,醉酒驾车58起,这58名醉驾人员都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饮酒驾车者,交警部门均按处罚上限处以罚款1000元、吊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处罚;对于醉驾者,也按处罚上限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警方还处以刑事拘留,并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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