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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厕所中被救女婴留院观察 亲生母亲至今未露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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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4:0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日9时许,在长春鞍山路附近一卖水果的女子听到旱厕内传出婴孩阵阵微弱的哭声,她不禁感觉疑惑,于是找来附近的一位女环卫工,两人快步走入旱厕后,竟在一个旱厕坑中发现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小婴儿…

自本报报道见报后,多位读者打来电话关心小女婴的情况,7日,记者带着读者的问候,联系了长春市儿童医院,市儿童医院的医护人员表示,女婴母亲未露面,女婴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因为在出生地有些感染,所以她还需要留院观察,目前女婴的情况良好,已经开始吃奶了。

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科的医护人员介绍说,女婴的出生地卫生情况不好,所以女婴被接诊后发现有轻微感染,目前医院正在针对这种情况对女婴进行观察治疗,但女婴总体情况比较健康,已经开始正常吃奶了。

医院在对女婴进行了系统的观察治疗后,发现女婴身体较弱,暂时不宜接受探视,长春市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已经对女婴接手,负责女婴的问题。

随后,记者联系了长春市福利院赵院长,赵院长表示,关于女婴的一切事物,都已经开始按照程序进行了。过段时间,女婴被接回市福利院后,福利院会按照惯例贴出关于弃婴的公示,公示两个月后,如无女婴父母和亲人露面,市福利院将正式接手收养女婴。

对于女婴母亲旱厕生女,并遗弃女婴在旱厕坑内一事,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马群英律师表示,这位母亲如果不能站出来认回女婴,或可被指为遗弃罪。“刑法中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马律师说,《收养法》也规定,遗弃婴儿的,应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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