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2月9日电 (陈静朱瑞)上海市一中院9日日披露,凭借饰演热播剧《步步惊心》中“十四阿哥”而一炮走红的艺人林更新,与其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一、二审,最终林更新被判因无故要求解除合约,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95万元。
据悉,今年2月,林更新将其经纪公司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10年签订《经理人合约》,其中约定由经纪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理人,然而,经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职辅助推进其演艺事业,因此其于2012年12月发函要求解除合约,但遭到经纪公司拒绝,故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合约已于2012年12月解除。 经纪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林更新继续履行合约,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约是基于相互信赖而达成的委托合同,由于双方现已缺乏信任基础,林更新单方解除合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判决确认合约于2012年12月解除,驳回经纪公司的反诉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其为林更新安排参演影视剧、参加商业代言活动、进行全面的商业推广,并按约支付演艺报酬,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林更新虽发函要求解约,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产生解约的法律效力。林更新在2012年12月之后擅自参加商业代言等活动,已违反合同约定,且已实际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经纪公司有理由要求按照合约分得林更新演艺收入中的30%部分。 法院酌情判令由林更新支付经纪公司赔偿款195万元。此外,双方合约本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林更新与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但实际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产生诸多矛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因此合约应予解除。二审据此改判林更新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赔偿经纪公司195万元,驳回林更新要求确认合约于2012年12月解除的诉讼请求,驳回经纪公司要求接续履约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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